獻血與輸血的道德規範

獻血與輸血的道德規範

紅十字組織參與輸血工作發端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已具有相當規模。其後的發展更為迅速和廣泛。今天,血液工作已成為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開展最為普遍的重要活動之一。據國際聯合會統計,目前世界每年的采血量大約是7500萬單位,其中的三分之一,即2500萬單位是由紅十字會直接負責採集的。另外還有3500萬單位是由紅十字會動員血源而採集來的。

提倡無償獻血,維護獻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讓所有的人在需要的時候都能平等和公平地得到這一僅能從人類本身獲取的寶貴資源,這些是紅十字血液工作的目標和原則。

1981年在馬尼拉召開的第24屆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根據上述原則以及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輸血協會等國際組織的有關決議和規定,制定並通過了《獻血與輸血的道德規範》。國際大會還為此通過一項決議,敦促各國紅會與所在國的政府衛生部門聯繫執行和落實<《道德規範》的後續工作。

為明確志願無償獻血的含義,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第8屆全體大會曾專項決議做如下屆定:

"志願無償獻血者系指那些出於自己的願望而捐獻血液、血漿和其它血液成份的人。他們不接受任何報償,不論是金錢還是可被視為代償金錢的好處。除因中途和獻血所用的必要時間外,獻血者不應因獻血獲得公休。但可以向獻血者贈送小紀念品,提供飲料和小吃,報銷參加者的直接交通費。這些做法並不違背志願無償獻血的精神。

設立此道德規範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在輸血這一領域中所必須遵守的原則和規定,並以此作為國家立法或制定相關規則的依據。

第一部 分獻血者

一、在任何情況下。獻血都必須是自願的,不應給予獻血者任何形式的壓力。

二、應通知獻血者獻血可能引發的危險,時刻關心獻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經濟利益絕不應成為獻血者或負責采血人員所追求的目的,應鼓勵自願無償獻血。

四、除特殊原因外獻血者與受血者之間的匿名關係應受到尊重,雙方均無需瞭解對方姓名。

五、獻血不應受到任何歧視,不論是來自種族的還是國籍和宗教的歧視。

六、采血應由專業醫生負責組織進行。

七、應明確規定獻血間隔週期、因性別和體重而異的采血量以及獻血者的年齡限制。

八、每名獻血者及所獻血液都應受到相應的檢查,以查明任何不正常情況。

1.可能引起獻血者危險;

2.可能對受血者造成傷害;

九、單采血漿應另有特殊規定以確定:

1.應對獻血者做詳細檢查;

2.每一次單采血漿的最高采量。

3.兩次采血之間的最短間隔時間;

4.一年中單采血漿的最高采量。

十、通過細胞分離採集血小板或白細胞應有特殊規定以明確。

1.應向獻血者說明應注謝藥物及可能引進技術危險的情況;

2.應對獻血者做附加檢查的情況;

3.在一個指定期限內的採集次數。

十一、為獲得具有專門診斷和治療功效的血液成份,通過外界抗原調查獻血者的免疫情況應有特殊規定以明確;

1.應向獻血者說明要注射藥物及可能引發危險的情況;

2.獻血者須做附加檢查的情況;

十二、應有適當的保險措施以保護獻血者因捐獻血液、血漿和細胞而引起的危險和免疫方面的危險。

注意:上述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條中規定的特別條款旨在保護獻血者的安全。在被告知獻血的程序及可能的危險後,獻血者應在認知單上簽字。對紅細胞抗原有相應免疫抗體的獻血者,應有特殊卡片註明抗體性質及詳細情況,以便日後需要輸血時輸入適應的血液。

第二部分受血者

十三、輸血的目的是保證受血者得到最安全和有效的治療方法。

十四、在輸入血液或血製品之前,應由醫生簽發或派發書面報告。報告中應標明受血者的身份,輸入物質的種類和數量。

十五、除了緊急使用O型血或O型紅細胞外,每次紅細胞輸血前均必須對受血者做血型檢驗,並對獻血者和受血者的血液做相互配合試驗(交叉配血)

十六、接受輸血前,有關人員應核對血液或血製品是否準確無誤及是否仍在有效期內,並對受血者的情況進行核對。

十七、實際輸血操作應在醫生監督下進行。

十八、如在輸血中或輸血後發生反應,應進行調查以確定引起反應的原因並避免其再次發生,輸血中發生反應,有時需要立即中止輸血。

十九、只有治療確實需要時才進行輸血或輸入血製品。醫生和醫療機構均不得以謀利為目的給病人輸血。

二十、只要有血源保證,一切患者,不論其經濟狀況如何,都有權受益於輸血和使用血製品。

二十一、應盡可能只給病人輸入那些病人所需的特殊血液成份(如細胞、血漿和血漿生物)。它僅需要某種血液成份的病人輸全血就意味著剝奪其它需要成份輸血的病人的權利,並可能給受血者帶來不必要的危險;

二十二、由於血液只能產生於人類身體自身,可供數量又有限,保護獻血者和受血者的利益,避免濫用或浪費血液是非常重要的;

二十三、為了更有效地使用血液和血製品,臨床醫生和輸血中心的醫生之間應該經常互相聯繫。

第三部分管理

二十四、衛生部門應加強有效管理以便審查實際輸血工作是否符合國際上所接受的標準,以及依照本規範制定的有關規則是否得到執行。

二十五、應定期檢查下列各項:

1.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

2.相關設備及場所環境是否適當;

3.手段方法、試劑、原料及成品的質量是否達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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