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管理辦法

北京市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北京市動員組織公民獻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依照本辦法享受優惠。
  第三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免費使用獻血量5倍的血液;5年後免費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自公民獻血之日起5年內免費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條 公民醫療用血,應當憑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出具的《醫療用血通知單》用血。公民享受優惠用血,必須向醫療機構提供《公民無償獻血證》、《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證件。醫療機構在供血時,應當對提供的證件進行核驗。
  第六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費用,享受公費醫療的,按公費醫療的規定予以報銷;享受勞保醫療的,按勞保醫療的規定予以報銷;不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的,可以在醫療用血後3個月內,憑《公民無償獻血證》、《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醫院用血費收據,到所在地區(縣)獻血辦公室報銷。
  第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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