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献血遵守哪些规定

我国公民献血遵守哪些规定

  1998年9月,卫生部第2号令《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对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如下:

  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腊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公民可以献血。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有什么情况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有什么情况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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