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血與輸血的道德規範

獻血與輸血的道德規範

該規範的目的是界定輸血醫學領域必須遵循的道德規範。

 

血液中心:獻血者和獻血

1、在任何情況下,獻血,包括捐獻移植用的造血組織,應該是自願和無償的;不能向捐獻者施與任何壓力。

如果某人自願給出他/她的血液、血漿或細胞成分,並為此未收到現金或所謂現金替代品,即物質形式的補償,此種捐獻被認為是自願和無償的。現金替代品也包括因獻血或路途花費時間外的休假。小的象徵性紀念品、點心飲料和直接旅途花費的補償不違背自願和無償的原則。

獻血者應該對捐獻血液或血液成分,以及輸血服務機構對其血液(合法)使用做出知情同意。

2、輸血服務機構的建立和運作不應以營利為動機。

3、應該讓獻血者瞭解獻血過程中有關的風險;獻血者的健康和安全必須受到保護。為了提高血液中某種特定成分的濃度,對獻血者施用任何物質的程序都應符合國際公認的標準。

4、除非特殊情況,必須保證獻血者和受血者的姓名互相保密。要保證獻血者信息的隱密性。

5、獻血者應該瞭解向他人捐獻傳染性血液的風險,並對受血者負有道義上的責任。

6、獻血必須以定期評估的醫學所定標準為基礎,而不應有包括性別,種族,國籍或宗教等方面的任何歧視。不論是獻血者還是潛在的受血者都沒有權力要求實行任何一種歧視。

7、血液採集必須由一名具有適當資質的執業醫師總負責。

8、所有與全血捐獻和紅細胞採集有關的事項都必須與國際公認的標準相符合。

9、如果獻血者和受血者受到了傷害,必須通知他們。

10、血液是公共資源,用血不應受到限制。

11、為了保護所有獻血者和潛在受血者的利益,應該避免浪費血液。

醫院:患者

12、患者有權瞭解輸血的風險、益處以及/或者替代性治療方式。他們有權接受或拒絕輸血。任何有效的事先指導都必須得到重視。

13、在患者無法事先給予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輸血治療必須以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為基礎。

14、輸血治療必須在執業醫師的全面負責下進行。

15、實際的臨床需要是輸血治療的唯一基礎。

16、開具輸血處方不應以經濟利益為動機。

17、患者應該盡可能使用臨床上有效且最為安全的血液成分製品(血細胞,血漿和血漿製品)。

18. 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國家或國際衛生機構和其他機構進行的輸血服務必須符合此道德規範。

 

本道德規範由世界衛生組織給予專業指導,並被其採納。

2000年7月12日國際輸血協會大會通過。

2006年9月5日國際輸血協會大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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