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

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

  一、總則
  
  1.為確保醫療用血的質量,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檢驗,獻血者每次獻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獻出的血液必須按規定項目檢驗。
  2.獻血者獻血前的體格檢查及血液檢驗以血站結果為準,有效期為兩周。
  3.獻血者在獻血前要填寫"獻血登記表"、"健康情況徵詢表"(見附表)。
  4.非固定點獻血者只進行體格檢查和填寫"健康情況徵詢表"(見附表)。
  5.獻血者血液化驗初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復檢化驗不得由同一人進行。
  
  二、獻血者體格檢查標準
  
  1.年齡:18-55週歲。
  2.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mmHg。
  4.脈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獻血者血液檢驗標準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血比重篩選: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陰性,或者賴式法:小於等於25。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酶標法:陰性。
  6.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酶標法:陰性。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復檢上述1、3、4、5、6、7項。
  9.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報告為準)。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四、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方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例: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6.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1.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釣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標準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1993年2月17日頒布的"關於發佈《血站基本標準》的通知書"(衛醫發[1993]第2號)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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