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血和輸血的倫理規範

獻血和輸血的倫理規範

  獻血和輸血的倫理規範(A Code of Ethics for Blood Donation and Transfusion)是國際輸血協會(ISBT,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的道德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Ethics )起草的,旨在限定輸血醫學領域必須遵循的倫理規範和原則。此規範的最初版本於1980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的國際輸血協會第16屆大會上通過。近年來,為適應輸血領域先進技術的突飛猛進和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倫理道德問題,道德委員會對此規範進行了修改,並於2000年7月在奧斯陸舉行的國際輸血協會第26屆大會上通過。目前該規範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聯合會、歐洲議會等接受。
  
  1、在任何情況下,獻血,包括捐獻用於移植的造血組織,必須完全是自願和無償的,不應讓捐獻者承擔任何形式的壓力。獻血者必須給予知情同意,同意捐獻血液或血液成分,並且同意輸血服務機構合法使用其血液。
  2、必須讓病人瞭解輸血存在的已知危險和好處,以及/或者替代性治療。病人有權接受或拒絕輸血。任何事先的指導都必須得到尊重。
  3、在病人無法事先給予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輸血治療必須以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為基礎。
  4、血站的建立和運行不應該以營利為基礎。
  5、必須向獻血者說明獻血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性,必須保護獻血者的健康和安全。為了提高血液中某種特定成分的濃度,對獻血者施用任何物質都必須符合國際公認的標準。
  6、受血者和獻血者的姓名應互相保密。如遇特殊情況,仍然必須保證獻血者信息的隱密性。
  7、獻血者必須明白,如果捐獻具有傳染性的血液,將給受血者帶來危險並對受血者負有道義上的責任。
  8、獻血必須以醫學選擇為標準,而不應帶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如性別,種族,國籍或宗教等。任何獻血者和潛在的受血者都沒有權力要求實行任何一種歧視。
  9、血液採集必須由一名具有適當資質的執業醫師總負責。
  10、所有與全血捐獻和紅細胞單采有關的事宜必須與國際公認的標準相符合。
  11、如果獻血者和受血者受到了傷害,必須通知他們。
  12、輸血治療必須在執業醫師的全面負責下進行。
  13、真正的臨床需要是輸血治療的唯一基礎。
  14、開具輸血處方不應受經濟利益的驅動。
  15、血液是公共資源,用血不應受到限制。
  16、病人應該盡可能只接受臨床上有效且能夠提供最大安全性的某一種血液成分(血細胞,血漿和血漿製品)
  17、為了保護獻血者和潛在受血者的利益,應該避免浪費血液。
  18、由國家或國際衛生組織和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合法機構建立的輸血服務機構必須符合此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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