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從自願獻血轉為義務與自願獻血相結合

不妨從自願獻血轉為義務與自願獻血相結合

    「雖然尚不能說存在全國性的血荒,但2004年下半年全國多個大城市出現的血液短缺,卻讓人們為目前的血液保障安全擔憂」這是1月31出版的《中國新聞週刊》封面文章《脆弱的城市血脈》一文給我們的提醒。帶女兒到天津看病的王大爺說:「每次用血都像打仗」。

   

    一直以來,我們在采血制度上都是採取自願原則。但在自願問題上,又是經過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便是1998年以前的事實上有償的自願,就是由采血單位用有償的方式地向供血者採集血液,但這一有償方式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如傳染疾病以及賣血者受「血頭」控制引發刑事犯罪;第二階段,便是從1998年《獻血法》實施以後,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國家通過各種宣傳鼓勵公民無償獻血。

   

    然而,自願無償獻血實施的效果卻不容樂觀,一個尷尬的事實是「2003年,全國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願無償獻血仍不足50%」。事實上,現在實施的所謂自願無償獻血,其中帶有不少「不自願」與「有償」的因素。首先是「不自願」,許多地方仍然是將獻血指標分派到各單位去,特別是在學校,一些學校將獻血與入黨、評優甚至學位證書掛鉤,直接侵犯學生權益;其次是「有償」,許多單位給予獻血者極高的補貼和其他福利,如報道中提到的北京市某區檢察院,每位獻血者可獲得補助2000元,放假一周,一些「血頭」也摸準一些單位無法完成獻血指標的困境,暗中組織賣血者冒名頂替,從中牟取利潤。

   

    儘管說,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不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的話,對身體幾乎沒有什麼影響,但是,許多人仍然是心存疑慮,不敢獻血。此外,市場經濟下,每個人都是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獻血不能帶來更多利益,人們就缺少了獻血的動機,因而,宣傳與道德教化的作用是有限的。當然,我們也不能再依靠政府行政指令性計劃來保障我們的血液,這不僅是於法無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也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憑什麼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的人要獻血,而其他人就無須獻血呢?

    但是,國家的血液卻關呼國計民生、公共衛生安全,關係到每個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等閒視之。因此,我們可不可以從「有償」、「無償」的討論圈子跳出來,從「自願」的思維跳出來。血液既然可能與每個人休戚相關,每個人就應當承擔起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每個人都有義務獻血,實行義務獻血與自願獻血相結合。這和實行義務兵役制一樣,並不是對公民權利的剝奪,而是保障公民的權利或為公民權利的真正實現而對公民另一權利的必要限制。

   

    我所提倡的義務獻血與自願獻血相結合卻不是主張實行計劃經濟下所實行的義務獻血制,那種義務獻血實際上是將獻血指標下達到單位,由單位分派,實際上仍體現了單位內部的不公平(有權者可以不獻血)以及單位人與無單位人的不公平(無單位者不用獻血)。我認為法律應當規定每個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一生中至少要獻四百毫升血,此外,國家還要積極鼓勵公民自願獻血,對於自願獻血者給予一定的物質鼓勵、精神鼓勵及休假。這種義務獻血體現了市場經濟下,在法治社會中,一個成熟的公民對於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所擔當的責任,在這種責任的擔當也體現了在法律面前,不論地位高低、財富多少,每個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則。

   

    但是,僅僅是強調公民對於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還是遠遠不夠的,國家和醫療機構還要切實擔當起相應的責任來,特別是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按《獻血法》的規定,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當年,我讀大學的時候在四川曾經獻過一次血,去年我在江西獻血時,卻被告之,以前獻的血在江西不算數。看來,法律的執行在實踐中大打折扣,這讓法律的尊嚴蒙羞,也將使自願獻血者退避三舍。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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