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2000年6月1日衛生部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血液資源必須加以保護、合理應用,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 第三條 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售貨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 第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血庫),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確保貯血、配血和其他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執行。 第二章 輸血申請 第五條 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由主治醫師核准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於預定輸血日期前送交輸血科(血庫)備血。 第六條 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徵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並記入病歷。 第七條 術前自身貯血由輸血科(血庫)負責采血和貯血,經治醫師負責輸血過程的醫療監護。手術室內的自身輸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釋、術野自身血回輸及術中控制性低血壓等醫療技術由麻醉科醫師負責實施。 第八條 親友互相獻血由經治醫師等對患者家屬進行動員,在輸血科(血庫)填寫登記表,到血站或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采血點(室)無償獻血,由血站進行血液的初、復檢,並負責調配合格血液。 第九條 患者治療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漿置換等,由經治醫師申請,輸血科(血庫)或有關科室參加制定治療方案並負責實施,由輸血科(血庫)和經治醫師負責患者治療過程和監護。 第十條 對於Rh(D)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採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第十一條 新生兒溶血病如需要換血療法的,由經治醫師申請,經主治醫師核准,並經患兒家屬或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血站和醫院輸血科(血庫)人員共同實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樣採集與送檢 第十二條 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籤的試管,當面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病室/門急診、床號、血型和診斷,採集血樣。 第十三條 由醫護人員或專門人員將受血者血樣與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血庫),雙方進行逐項核對。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條 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 第十五條 輸血科(血庫)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複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並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時可進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條 凡輸注全血、濃縮紅細胞、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冰凍紅細胞、濃縮白細胞、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應ABO血型同型輸注。 第十七條 凡遇有下列情況必須按《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有關規定作抗體篩選試驗: 交叉配血不合時; 對有輸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內需要接收多次輸血者。 第十八條 兩人值班時,交叉配血試驗由兩人互相核對;一人值班時,操作完畢後自己覆核,並填寫配血試驗結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庫、核對、貯存 第十九條 全血、血液成分入庫前要認真核對驗收。核對驗收內容包括:運輸條件、物理外觀、血袋封閉及包裝是否合格,標籤填寫是否清楚齊全(供血機構名稱及其許可證號、供血者姓名或條型碼編號和血型、血液品種、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備日期及時間,有效期及時間、血袋編號/條形碼,儲存條件)等。 第二十條 輸血科(血庫)要認真做好血液出入庫、核對、領發的登記,有關資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條 按A、B、O、AB血型將全血、血液成分分別貯存於血庫專用冰箱不同層內或不同專用冰箱內,並有明顯的標識。 第二十二條 保存溫度和保存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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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濃縮紅細胞(CRC)4±2°C ACD:21天 |
CPD:28天 |
CPDA:35天 |
2.少白細胞紅細胞(LPRC)4±2°C 與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
3.紅細胞懸液(CRC3)4±2°C (同CRC) |
4洗滌紅細胞(WBC)4±2°C 24小時內輸注 |
5.冰凍紅細胞(FTRC)4±2°C 解凍後24小時內輸注 |
6.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PC-1)22±2°C 24小時(普通袋)或5 |
(輕振蕩)天(專用袋制備) |
7.機器單采濃縮血小板(同PC-2)(同PC-1)(同PC-1) |
8.機器單采濃縮白細胞懸液(GRANs)22±2°C 24小時內輸注 |
9.新鮮液體血漿(FLP)4±2°C 24小時內輸注 |
10.新鮮冰凍血漿(FFP)-20°C以下一年 |
11.普通冰凍血漿(FP)-20°C以下四年 |
12.冷沉澱(Cryo)-20°C以下一年 |
13.全血4±2°C (同CRC) |
14.其他制劑按相應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