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獻血遵守哪些規定

我國公民獻血遵守哪些規定

  1998年9月,衛生部第2號令《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中,對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規定如下:

  1. 年齡:18-55週歲

  2. 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差:≥30mmHg.

  4. 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 體溫正常。

  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臘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凡符合上述標準的公民可以獻血。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方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有什麼情況者暫不能獻血

  (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月者。

  (7)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有什麼情況者不能獻血

  (1)性病、麻風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尋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單純性尋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疾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膚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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