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常識?

輸血常識?

·親屬間輸血安全嗎?

  有人認為病人輸用親屬的血液最安全,事實上並非如此。從某種程度上講,親屬間(如父母與子女)輸血後並發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的危險性比非親屬間輸血的危險性要大的多。當供血者和受血者血液的HLA單倍型相同時,受血者由於疾病等原因導致免疫功能缺陷或受抑制,缺乏抗供血者的反應,輸血後把供血者的血液誤認為是自身的血液,不予排斥。而供知者血液進入受血者體內則把受血者的血液淋巴結細胞辨認出非自身的淋巴細胞予以排斥,從而導致致命性的GVHD。因此,病人的輸血治療應避免使用親屬供者的血液。親屬獻血後由可由血液中心調劑使用。

·輸血為什麼有風險?

  由於輸血後有一定比例的受血者,會發生輸血不良反應。不良反應是指在輸血過程或輸血後,受血者發生的用原先疾病不能解釋的、新的症狀或體征。它可分類為免疫性反應、非免疫性反應和輸血傳染病。近年來對輸血傳染病已加強控制,但由於當前科技水平的限制,早期傳染病存在病毒感染"窗口期"而難以檢出,有極少數受血者會因輸血而面臨得傳染病的危險,所以醫務人員、受血者和家屬要有風險意識,可不輸血的盡量不輸血。輸血前,經治醫生應詳盡告訴病人輸血的風險,並請病人家屬簽訂《輸血治療同意書》。

·怎樣配合醫生進行輸血?

  輸血前應由醫生根據病情決定輸哪種成分血或血製品和輸血的量; 患者應該如實告訴醫生自己的病史,如以前是否輸過血,有什麼反應,知道自己是什麼血型,Rh陰性還是陽性;有生育史的婦女,如孩子在出生一周內是否發生嚴重黃疸、貧血(可能因胎母免疫,母親體內產生針對孩子紅細胞的血型抗體,可使嬰兒發生新生兒溶血病),這時母親在輸血前要做ABO血型以外抗體的檢查,以確保母親的安全。提倡輸成分血或血製品,樹立缺什麼補什麼科學合理和安全有效的輸血觀念。切勿想要補身體而要求輸血。禁止輸“安慰血”、“人情血”。

·輸血盡量不輸新鮮血
  1、新鮮血各種成分抗原性強,易引起輸血反應。
  2、有大量存活淋巴細胞,增加發生移植物抗宿主病危險。
  3、梅毒螺旋體在體外4攝氏度可生存3天,因而3天內的血液尚有傳染梅毒的可能,超越3天的血反而安全。
  4、如輸血目的是補充血小板、粒細胞,12小時以內的血才算新鮮,但所含血小板、粒細胞不純、不濃,達不到治療量效果。因而,輸新鮮血弊大利小,不主張輸用。

·輸成分血有什麼好處?

  輸成分血有以下幾點好處:
  1. 對病情需要選擇,缺什麼輸什麼,提高治療效果。如:貧血輸紅細胞,粒細胞缺乏輸粒細胞、血小板減少輸濃縮血小板,燒傷患者輸血漿等。
  2. 減少輸血不良反應,提高輸血安全性。因為輸入不需要的血液成分不僅是浪費,而且可引發輸血不良反應。
  3. 便於保存,使用方便。不同的血液成分可以有不同的保存方式,長期的如新鮮冰凍血漿、冷沉澱物可以保存1年;短期的如血小板在22C震盪箱內保存3~5天隨時可用。
  4. 一血多用,節省血源。血液來自健康人的無私貢獻,是寶貴的資源,將一袋血分成各種成分就可派多種用途,治療多個患者。如某市每年獻血35萬單位,而製成成分血即有70~100萬單位。
  5. 減少輸血傳染病。由於血液中一些致病因子多藏在白細胞、冷沉澱和凝血因子等製品中,大多數輸血患者並不需要這些成分。
  現代輸血治療已普遍進入使用成分輸血的階段,全血已基本不用。成分輸血的比例是輸血治療現代化的重要標誌。目前國際上輸成分血的比例已經達90%以上,輸全血不到10%。我國也已普遍採用成分輸血,上海的成分輸血率已達97%以上。

·什麼叫做“自身輸血”?有什麼好處?

  自身輸血就是把自己的血液貯存或收集起來,留在手術或需要時再輸入體內。由於人體的血液是在不斷新陳代謝的,抽取少量的血後,體內會很快生長出來,況且平時就有一部分血液貯備在組織器官內,所以不會影響健康。

  自身輸血最為安全,可發防止輸血相關的傳染病和免疫性輸血不良反應;避免發生輸異體血的差錯事故;稀有血型或特殊患者(IgM缺乏等)更宜自身輸血;適量多次的自身采血可刺激血液再生,使術後患者造血加快;又可緩解血源緊張;節省費用等。

·O型血者是危險的萬能供血者

  O型血者的血清中含有天然抗A和抗B抗體,當O型血輸入A型、B型或AB型血的人體內時,O型血中的抗A和抗B抗體就會和以上三種血型的人的紅細胞結合(因這些人血液中的紅細胞膜上含有相應的A抗原或B抗原),使紅細胞遭到破壞而造成溶血性輸血反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戰地血源緊缺及輸血科學水平低下,以致在同型血源缺乏時不得不採取O型血作為搶救的“萬能血”,這是基於輸注少量O型血時,因天然抗A、抗B抗體被受血者大量的血液所稀釋,破壞紅細胞的可能性降低的緣故。事實表明,當上述三種血型者輸注較多O型血(特別是抗A、抗B效價大於32)時,受血者則容易發生溶血性輸血反應。

  現已發現O型 血液裡的有些抗A、抗B抗體是免疫性抗體,如果將這種O型血輸入不同血型的受血者體內,更容易導致溶血性輸血反應,並可使紅細胞形成球形細胞,使紅細胞脆性增加,縮短紅細胞壽命,嚴重者可出現血紅蛋白尿。因此,O型血者是危險的萬能供血者。

·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

一、 總則
  1. 為確保醫療用血的質量,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檢驗,獻血者每次獻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 和血液檢驗,獻出的血液必須按規定項目檢驗。2. 獻血者獻血前的體格檢查及血液檢驗以血站結果為準,有效期為兩周。3. 獻血者在獻血前要填寫"獻血登記表"、"健康情況徵詢表"(見附表)。4. 非固定點獻血者只進行體格檢查和填寫"健康情況徵詢表"(見附表)。5. 獻血者血液化驗初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復檢化驗不得由同一人 進行。

二、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準
  1. 年齡:18-55週歲。
  2. 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 脈壓差:≥30mmHg。
  4. 脈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 體溫正常。
  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 獻血者血液檢驗標準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 血比重篩選: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陰性,或者賴式法:≥25單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 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酶標法:陰性。
  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酶標法:陰性。
  7. 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 復檢上述1、2、3、4、5、6、7項。
  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報告為準)。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四、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 狂犬病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方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 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1. 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 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 某些傳染病例: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1. 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 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 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 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 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症、慢性胰腺炎。
  8.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 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 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釣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 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 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本標準自1998年10月1曰起實施,1993年2月17曰頒布的"關於發佈《血站基本標準》的通知書"(衛醫發[1993]第2號)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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