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的區別!

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的區別!

大家可能經常會把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混為一談,其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之間的區別就是有償和無償的區分.

義務獻血:
我國的義務獻血是根據國務院[1978]242號文件中"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的規定開展的. 義務獻血是一種有償獻血形式.組織方式通常為,政府向本區域機關廠礦.企事單位.學校.駐軍及街道或鄉鎮下達公民義務獻血指標,由各單位組織本單位職工或居民參加獻血,獻血後由采血單位根據政府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義務獻血者發放"獻血營養補助費".因此,可以說我國的公民義務獻血制度是一個有償獻血制度.  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在我國已於1998年10月1日廢止.

無償獻血:

  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紅十字會等機構對無償獻血的定義是:"出於自願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漿或其他血液成分而不獲取任何報酬的人被稱為自願無償獻血者. 無論是現金或禮品都可視為金錢的替代,包括休假和旅遊等,......"
 我國現在實行的無償獻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國家實行獻血制度"的規定展開的.

我國從義務獻血到無償獻血的轉化及必要性

        我國的獻血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即有償獻血、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階段。新中國建立以後的很長時間,獻血都處於混亂狀態,義務獻血量很小。七十年代以後,我國建立了義務獻血制度,由於獻血者多是為了完成單位下達的獻血任務,被動地獻血,沒有充分調動獻血者的積極性。進入九十年代以後,我國逐步實現從計劃無償獻血向自願無償獻血轉化。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出台,標誌著我國獻血從義務獻血制度走向無償獻血制度。
        無償獻血,是指為了救助他人生命,志願將自己的血液無私奉獻的獻血行為,獻血者不因獻血而獲得任何經濟報酬和利益,因此只有實行自願無償獻血才能真正從源頭上保障血液的安全。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從過去的有償獻血,逐步向無償獻血過渡,最終實現了公民無償獻血。如德國、日本、瑞士、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都先後全部或基本上實現了公民無償獻血。1984年,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全國倡導無償獻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無償獻血制度。經過大力宣傳,1996年深圳市無償獻血已達到醫療臨床用血的42%。1998年已達到醫療臨床用血的100%. 無償獻血是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一項制度。
       無償獻血是安全用血和血液質量的重要保證,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經血液傳播疾病的危險。每一個符合獻血條件的健康者都踴躍參加無償獻血,病人的急救治療所需用血就真正得到保證。無償獻血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重要標誌,是現代人與人之間相互關心友愛的堅強紐帶,是現代人生活的新時尚。在許多其他社會制度的國家都能實現臨床用血全部來自無償獻血,在我們社會主義的中國一定能現。
      但是,由於觀念的影響,無償獻血的良好氛圍在我國還沒有普遍形成,醫療臨床用血還主要靠個體供血和義務獻血。國家通過立法確立無償獻血制度,推動我國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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